一、动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动产抵押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在抵押权人的权益中,当借款方未能履行到期还款责任时,其有权对抵押物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若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其提出停止此类行为的请求。而对于抵押权人应尽的义务方面,他们需严格遵守抵押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动产抵押登记后如何保障双方权利义务?
动产抵押登记后,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双方权利义务:
登记本身具有公示效力,能向外界昭示抵押事实,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应明确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抵押期限等重要条款,以避免后续争议。抵押期间,抵押人需妥善保管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督,确保其价值稳定。若抵押人违反约定,如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等,抵押权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担保。同时,双方应留存相关文件和证据,如抵押合同、登记证明等,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之需。总之,通过明确约定和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可有效保障动产抵押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及法律效力如何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如下:
首先,抵押人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合同、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等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抵押登记证明。
法律效力方面,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间,即使抵押财产被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人仍可就该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动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人需保证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若抵押物价值降低,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抵押人违反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人需履行抵押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如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擅自使用或处分抵押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