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要账公司:连带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

连带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

一、连带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在牵涉到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的问题上,涉及到了四种具体的。其中一种为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期限来规定担保期限;而另外三种情况中,担保期限是从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期限。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即没做任何约定。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一致,那么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都有权利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换句话说,在这个场景之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性为六个月。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即已经形成并有效约定义务。这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具备效力,那么保证期间需要按照约定执行。举例来说,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期为自合同签名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倘若出借方根据主合同条款或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宣告主借款提前到期,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持续时间也会调整至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紧接着再来看第三种情况,即约定的条件发生。根据保证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是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尚未有约定,此时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总计六个月。

最后再来看第四种情况,即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在担保合同或债权债务主合同对于担保期限的约定不清时,《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仍旧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担保责任期限是多长时间

担保责任期限之规定,应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约定,如未能达成一致或未予详述确定的,则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若在该情形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均未进行约定或者存在模糊状态,那么,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便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时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是从何时计算起的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依约执行;若无特别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通常设定的时长为六个月。在此情形下,倘若债权人并未请求保证人负担该等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将被免除其应负的保证责任。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若主合同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况,那么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进行计算。总的来说,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需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

无明确约定时,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可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已达成有效约定时,按约定执行。

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时,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为期六个月。

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仍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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