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保证担保随债权转让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高额保证担保随着债权的转让所遵守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权发生转移时,与其相关的附属权利亦应随之进行相应变更。
其中,担保物权即为主债权的附属权利之一。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担保物权会随同主债权一起被转让,除非涉及其转让存在特殊的约定或限制条件存在。
然而,若出现以下几种例外情況,担保物权则无法进行转让:
第一,若根据债权本身的特质和属性,其禁止发生转让行为;
第二,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协议,约定该项债权禁止进行转让;
第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债权禁止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最高额保证的效力有什么特别
首先,原则上来说,当无具体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时,最高额担保合
其次,虽然从法理角度分析,最高额保障合同的确具有使其签订方受到形式约束的作用,但实际上,对于签订者而言,其实际效力只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且主债务人未偿还主债务后才能显现出来;
至于第三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无特殊情形),然而,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经设定了保证期限,那么就不受此规则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额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吗
高额保证并不等同于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高额保证,乃是指保证人就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在一定额度之上的最大债权金额度,为特定时期内连续性的借款合同或某些特定商品交易合同所订立的保证合同。
相较之下,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的一种具体类型,即在该类保证方式下,倘若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即可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债务,同时亦可根据情况选择请求保证人就其保证范畴之内承受相应的保证责任。
至于高额保证究竟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抑或是一般保证,主要取决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及约定内容。
若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将依据一般保证的相关规定来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时,其附属的担保物权通常随主债权一同转让,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如债权性质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禁止或法律规定禁止。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